編輯/呂佳蓁 攝影/邵安澤
創業這條路,就像征服一座山,你得在過程中,從全然陌生的領域,展開新的觸角,這時,出發前的準備就更加重要了。今年首場公開講座,邀請到法律白話文運動楊貴智執行長來分享新創公司團隊掌握經營權必須知道的公司法知識,同時,科技部產學及園區業務司曲名玉科長亦親臨現場:「許多新創團隊都得面臨從無到有這個過程,而法律這件事,相信大家都覺得很頭大,因此,這場講座分享,會讓無論是未來打算成立公司、或是目前正在籌備創業的人,都能從中獲得豐富的知識。」
「認識法律,是創業前最關鍵的事情,因為認識之後,才能知道如何操作。」楊執行長繼續說,創業的起因,是從一群人想要共同賺錢開始,就會出現一種合夥(商號)的模式,像是一起合資擺攤,這樣的合夥模式,雖然稅務處理簡便,但因不具有法人格,以及得對外負無限責任,即一旦出現糾紛,那麼就會以個人名義去承擔所有責任,因此當貿易發展體系日趨成熟時,這時,就需要更完善的公司型態出現,因此逐漸衍伸出以下三種公司型態: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在台灣,主要以「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為主,「有限公司」是以出資額作為股東對公司所擁有的權力分配,經營與所有合一,不允許自由轉讓,彼此之間以信賴關係為基礎,以及因沒有股東會、監察人等機構,因此重要事項都是需由全體決策。然後「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股份作為一切的基礎,允許自由轉讓,但因在這樣的原則下,雖然會吸引許多投資者的興趣,但卻也發生出股東隨時更迭的狀況,因此延伸出經營與所有分離的原則,在經營方面,由股東選出之董事組成董事會,負責辦理經營決策,股東另選出監察人,為股東監察董事會。而所有方面,則是股東依據持有之股份分配公司之利潤。
企業要能永續發展,尤其「經營權」更為關鍵,在「有限公司」各股東對公司的責任,是以出資額為限,且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意旨無論你出多少錢,你的表決權都只有一票,但你可以透過章程訂定去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就能變成不同的表決權,去權衡整體公司的經營走向,且因以信賴關係為基礎的情況下,並不希望成員有所變動,為確保股東之經營權不受影響,會規定重大事項與股份轉讓必須取得共識,且若有出資方想要轉讓時,需得到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並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去降低公司內部成員變動風險。
那在「股份有限公司」要如何透過股權分配取得經營權的話,則要確保你是能有自己人是佔有董事會席次的,那麼,董事是如何被選出來的呢?股東會選任董事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獲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假設共有1000股,三個人分別是300股,要選三個董事,那麼每個人有900張票,這時,許多人都會想問律師該如何做會比較好?
對此,楊執行長認為:「其實,更應該去思考公司的核心人物會由誰來主導最好,或是若認為大家共同均分權力,那也並非不好,只是得考量到若日後發生意見分歧時,容易會造成僵局,可能會耽誤重要決策的執行。」沒有那條路是絕對的,重要的是選擇自己要的路,並且勇於承擔之後的一切責任。
對於新創而言,最根本的關鍵,就是能在未來幾年以倍數成長,因此合適的股權結構,往往成了公司未來走向的一大關鍵,要是股權分配不善,容易造成股東爭執、經營權易手等問題,因此公司法有提供四種股東出資的方式,以讓股本越來越大的情況下,仍能保有經營團隊的經營權。
首先是無票面金額股,能讓投資人用高價買股權,避免持股比例遭到稀釋,並藉由控制股權,讓經營團隊得以取得資金並維持公司控制權,只是相對來說,會遇到的問題就會變成是不容易釐清自己投資比例與持股之間的關係,以及這之中的誠信爭議與道德風險,像是假如創始團隊以極低價格購入股份時,就容易被認為動機不純等。
再則是特別股,可限制轉讓與表決權,像是可以規範股東無法擁有表決權,卻可以分到更多利潤等;第三種方式是表決權拘束契約/表決權信託契約,可與特定股東約定表決權行使方式,以擴大自己對公司的控制力,這裡楊執行長特別舉彰化銀行的範例:
在2005年財政部因想讓彰化銀行增資,就發布公告說:「凡願意投資得標者,財政部願意讓出主導彰銀經營管理權。」後來由台新銀行買下,按照約定,原本該是台新銀行取得經營權,但後來財政部卻突然不願遵守,導致台新銀行認為財政部違反契約內容,一狀告上法院,藉由此案件來看,會知道透過特定股東的約定,能取得不同程度上的控制力。
最後一種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會以直接禁止股份轉讓的方式進行,這種模式常運用在家族企業的傳承上,會規定只能轉讓給特定的人,以避免股權結構發生非預期的變化。「大致介紹完現有的公司型態與相關該注意的法律眉角後,其實,我想請另一位同仁建智來花個幾分鐘時間,談談目前最新的一種公司型態:有限合夥,讓每個人可以從中更能選出最適合自己的公司型態。」楊執行長一邊說著,一邊介紹建智上台分享。
建智一上台便立即破題說:「如果你的事業講求的是高彈性的協商空間,且是偏專案型的事業模式,那麼,或許你就很適合有限合夥的型態。」首先,「有限合夥」分為兩種合夥人,一種是有限合夥人(只出資,不參與經營權)、一種則是普通合夥人(負責經營),且只要登記後就具有法人格,那因本質是契約,並非章程,特色之一就是可以透過司法制度保留高彈性的協商空間,再則是讓投資者與經營者分離,出資者只負責出資並且保留隱密性。
談到投資,大家最重視的就是如何賺錢,以及如何退場,在「有限合夥」的盈餘分派方面,可以針對其契約約定分派時機、內容、以及順序來分放,不同於像是股份有限公司最多只能每季分派。再來是撤資約定,你是可以按照約定去取回出資額的。建智舉了一個餐廳的範例,在契約中特別規範一條是假如經營人發生經營不善的狀況時,這時其他人是有權利立即使用撤資約定的,那之後這間餐廳某位經營人的確發生了經營不善的狀況,經由法院判決,亦同意需按照約定,讓其他人立即撤資。
那在「有限合夥」裡其實常常可見到經濟條款,因為「有限合夥」相對其他公司型態來說是靈活多變的,因此每個不同的產業,會有不同的結構設計。以私募股權基金為例,來看看經濟條款是如何運作,就像是新婚現場用來慶賀的香檳杯塔,以階層分配法的模式,第一輪會優先將利益分配給各有限合夥人們,以分配到初始投資成本而已,第二層則是分配給各有限合夥人以符合當初參與投資所預期的投資期望,接著第三層將收益分配給普通合夥人,最後則是將剩餘收益依照有限合夥契約之約定比例分攤。
其實,這樣的經濟條款,在歐洲與美國,各有所謂的歐式分派法與美式分派法,那美式分派法因美國人以利益為優先,所以就會有阻礙分配,他可以來約定說像是每個投資案結束,就來分派利益一次,利用這樣的模式去符合投資者的期望,但是實務上,同時會搭配追趕條款,以防這當中有人得到利益後,就不再盡相關義務,因此一但有這樣的現象發生時,即可使用追趕條款把前面分派的利益收回。
其實,無論那種公司型態,各有不同的優劣,應選出最適合公司後續長期經營與發展的方向,因為,這條路,相信每個人都會希望,一但開始了,就能長長久久地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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